2017事业单位医疗考试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宪法_中公网校
400-900-8885

2017事业单位医疗考试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宪法

中公卫生人才网整理法律知识-宪法之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所帮助!

1.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享有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行使,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该权利,特殊情况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亦可设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协助进行宪法监督。

2.宪法监督的对象从规范设计而言,包括宪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一切机关、团体、组织及个人,但从能够具体审查的可操作性进行分析,仅包括《立法法》和《监督法》所明确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两高司法解释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

3.宪法监督的方式包括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经批准生效及备案审查两种,一旦经审查发现其与宪法相抵触,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对其加以修改并有权撤销。

4.宪法监督的启动途径有两种,一是经有关机关要求而直接启动,二是经除此之外的机关、团体、组织及公民申请而决定启动。享有宪法监督要求权的主体包括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建议权的主体包括上述五类主体之外的其他机关、团体、组织和其他公民。

以上是中公卫生人才网整理的宪法之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更多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请关注中公卫生人才网公共基础知识栏目!

(责任编辑:李明)

直播公开课
网校师资
会员免费专区
会员特惠专区

日利奇之5-20下,学生用户胡

  • 年度会员年度会员 ¥68
  • 终身会员 ¥198
尊享12大会员特权
  1. 好课免费

人工咨询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900-8885

课程咨询请按1
售后服务请按2
9:00-21:00 节假日不休

商务合作

企业微信

微信扫码添加

考编考证必备小工具
中公网校小程序
精选免费公开课
中公网校视频号
中公教育官方网课平台
中公网校极速版APP
资讯答疑试题
中公网校公众号

Copyright©2000-2023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218183号-41 京ICP证16118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0664号 电子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