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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事业单位医疗考试医学影像学:肺结核的影像学表现知识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法

 

中公卫生人才网整理法律知识-行政法之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所帮助!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也有多种。

1.独立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级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是独立被申请人。

2.共同被申请人。若干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被申请人,只有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时已经被撤销,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4.法定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该法定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

5.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6.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作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为被申请人。而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由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以上是中公卫生人才网整理的行政法之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更多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请关注中公卫生人才网公共基础知识栏目!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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