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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倒了扶不扶,扶了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我们从各大新闻媒体网页上看到扶摔倒老人反被讹诈的事件,类似的案件比比皆是。如赫赫有名的“南京彭宇案”。一件件活生生的事实,一次次考验人性。扶还是不扶?拗不过良心的,无奈在扶老人前先打开手机录制视频,以“直播”的方式防止被讹诈。真是好人难当,人性的恶是消费别人的善。我们人类是个共同体,帮助别人就是帮助自己,当我们遇到摔倒老人的时候,在自己不被讹诈的情况下,还是要主动伸出援助之手。那扶摔倒老人和无因管理有什么关系呢?

一、扶老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从此定义可以看出,摔倒的老人是本人,扶老人的叫管理人,相当于是雷锋。构成无因管理需要以下条件:

第一,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有义务则无无因管理的条件。

第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首先这里的他人需为特定人,如果管理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事务,则不能成立无因管理。比如大雪过后,甲凌晨三点起床将通往单位的道路都进行了清扫,那么甲与其他同事之间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因为甲管理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事务。是为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其次如果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务,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比如误把别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则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第三,为他人管理事务。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即构成无因管理。因此扶摔倒老人恰恰满足全部要件。

二、管理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债的关系。

(一)管理人的权利

第一,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当然对于一些非必要费用则无权要求返还。

第二,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包含管理人遭受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第三,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也没有劳务费用请求权。不能要报酬,否则不是雷锋。

第四,无因管理重在管理行为本身,只要管理人尽到了适当的管理的义务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与效力。

(二)管理人的义务

不管则已,管必管好。管不好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个例外情况,比如当管理人为了免除本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管理,对于无因管理所生的损害,除了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老人摔倒了不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如果扶了老人则构成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本人应当支付管理人必要费用。不过为了防止被讹诈,也请准备打开摄像头,否则瓜田李下,是非难分,百口难辩。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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