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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分则常见侵犯财产罪的区分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关于刑法分则常见侵犯财产罪的区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所谓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在我们生活中发生的频率很高,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大,所以刑法分则第五章用了一章的篇幅规定了侵犯财产罪,同时侵犯财产类犯罪不仅是刑法分则的基础知识也是重点知识。但是,对于侵犯财产罪中的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占罪等经常容易发生混淆,如何界定属于此罪还是彼罪成为学习该知识点的一大难题,本文通过梳理规定以及理论研究确定一些有利于判断的区分标准来帮助学习该章知识点。

一、侵犯财产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他人私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其中以抢劫罪与抢夺罪,盗窃罪与诈骗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等几个常见的罪名之间容易发生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想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为诈骗罪;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于敲诈勒索罪也只是规定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属于敲诈勒索罪。可以看出刑法分则条文对于这几个罪名只是对于罪名的行为做了概括性的表述,对于如何认定并没有具体的标准和区分的说明。

二、常见侵犯财产罪的区分依据

(一)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于:第一,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可以说抢劫会对人产生暴力而抢夺只能对物实施暴力不能对人产生暴力。第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两者对数额要求不同。抢劫和抢夺之间是可以转化的比如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在抢夺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

(二)诈骗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对他人进行欺骗,使受骗人信以为真并基于错误的认识,对财产进行错误的处分,致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行为。那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取得财产一定成立诈骗罪吗?不一定,因为盗窃犯也可能通过欺骗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或使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三角诈骗在一定程度上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具有相似性:二者都存在三方当事人,且行为人都对第三人进行了欺骗行为。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第三人对于被害人的财产是否有处分能力和权限。并非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将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因此,正确理解和认定“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处分行为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在受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只要受骗人事实上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对方的行为也成立诈骗罪。如果受骗人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与地位,就不能认定其转移财产的行为属于诈骗罪的处分行为;受骗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权限与地位,行为人的行为便完全符合盗窃罪间接正犯的特征。

(三)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还危及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在行为上着重于“骗”,即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而敲诈勒索罪强调“敲”,即实施了威胁、要挟、恫吓等行为。受害人交出财物的主观状态不同:诈骗罪受害人是受到欺骗后“自愿”交出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受害人是因害怕“被迫”交出财物。

(四)盗窃罪和抢夺罪: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这是两罪的区别。抢夺罪的客观行为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式。所谓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公开夺走其财物,并且这种公然夺取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否则将构成抢劫罪。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即行为人用自以为不会被财物控制者发觉的手段窃取财物。

回顾:

1.乙购物后,将购物小票随手扔在超市门口。甲捡到小票,立即拦住乙说:“你怎么把我购买的东西拿走?”乙莫名奇妙,甲便向乙出示小票,两人发生争执。适逢交警丙路过,乙请丙判断是非,丙让乙将商品还给甲,有口难辩的乙只好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不考虑数额),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

A.如认为交警丙没有处分权限,则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B.如认为盗窃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C.如认为抢夺必须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抢

D.甲显未实施恐吓行为,但如乙心生恐惧而交出商品的,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答案】D。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本题中,陷入认识错误并据此处分财产的并非被害人乙,而是第三人交警丙。也就是说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该情形被称为三角诈骗。本题中,甲通过欺骗交警丙取得乙的财产,如果认为交警丙对乙的财产有处分权,那么甲成立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反之,如果认为交警丙对乙的财产没有处分权,那么甲就不成立三角诈骗,不构成诈骗罪。

选项B说法正确。秘密窃取,即以被害人不明知的情况下平和地侵夺被害人的财产权,在本案中,被害人乙明知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侵害,甲并非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夺取财产,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选项C说法正确。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明显不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因此不构成抢夺罪。

选项D说法错误。敲诈勒索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对他人实行威胁,造成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此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使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本题中,甲并未实施恐吓行为,即使被害人是因为恐惧而交付财产,也不能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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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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