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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发生的原因之不当得利你真的了解了么?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债发生的原因之不当得利你真的了解了么?》,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不当得利作为民法中债发生的原因在公共基础测试当中属于一个重要的考点,下面主要对不当得利作下详尽的解读。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合法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继而会导致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受益人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这样一种法律后果。综合来说不当得利的结果非常明了,主要考察的是对于不当得利的判断,一般来说判断不当得利主要是从其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一、一方获益

简单的理解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得财产总额的增加,比如他人误将账号输入错误,将钱转入自己的账户,那么自己账户里的钱就属于己方财产的增加。但这里财产的增加并不都是积极的,也包括消极的,比如,去饭店吃饭,误将他人的饭菜上到自己桌子上,己方未声张,将饭菜吃完,虽然这里没有明显的财产增加,但可以视为节省了成本,即享受了产品却并非付出与之相对应的价款,亦可视为财产的消极增加,也可视为一方获益。

二、他方受损

这里的受损指的是基于一定法律事实,导致财产利益减少或者丧失。比如去市场买菜,他人可能基于疏忽大意而多找钱,那么他人的财产利益是受到损失的,己方拿着这多找的钱即属于不当得利。但是这里有个情况需要注意,如果一方获得了财产上的利益,但是并未给他人造成损失,不属于不当得利。比如甲方修建房屋,突然因为楼旁建设医院学校,导致房价飞涨,那么甲方获得财产利益增加但是并未给他人带来损失,因此甲方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三、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简单来说,受损人的损失是因为受益人的受益造成的,一般来说这里的损失与利益一般形态相同,但也有例外情形,比如善意取得当中,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之物,无权处分人一般获得的是物的价金,但物的原所有权人丧失的是物的所有权,此处仍是认为无权处分人为不当得利。

四、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

获益导致损失,之所以为不当得利,就是因为此处的“得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或者说这个受益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不受法律保护,故而是“不当”的需要返还。这里一般将不当得利分为两种类型,给付型,非给付型。第一种,履行合同后因合同撤销或宣告无效导致的不当得利,不过这里需要排除一种常见情形,未到期债务的清偿。债务到期之前,其实债务人并无清偿义务,如果债务人清偿,那么发生的便是非债清偿,但是此时的债权人受领债务并非没有合法的根据,因此这种情形不视为不当得利。第二种,一般常见于侵害权益或者自然灾害当中,但又不限于这两种情形,比如甲乙两家同时赶羊,但甲羊群中的一只羊跑到乙家羊群中,乙不知情赶回家了,那么,乙同样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需要返还。

【例题】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答案】C。解析:这道题重点综合考察了不当得利的情形以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题中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多给的1万元,不当得利四个构成要件均满足,属于不当得利,因此甲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故A错误。这里的返还不当得利应当包含原物的孳息,这里的利息应当属于法定孳息,包含在不当得利的范畴应当一并返还,故B错误,C正确。《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因此,本题中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对于甲某利用1万元经商所获收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2000元剩余部分3000元应当予以收缴,而不是返还给银行。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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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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