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调生法律知识:民诉“两反”知多少
【导语】:在选调生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目前重庆选调生和山东选调生考试公告已出,通过山东职位查询系统可查询山东选调生职位表,中公选调生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大量公共基础知识、选调生模拟试题资料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选调生考试QQ群 | 微信公众号:xdsoffcn
2020各省选调生公告汇总
中公选调生考试网为大家带来选调生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诉“两反”知多少》,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选调生考试。
在民事诉讼法的考点中,很多同学对于反诉与反驳这个知识点都比较懵,经常把反诉与反驳混淆,那今天就给大家讲讲反诉和反驳到底如何区分。
一、概念辨析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独立诉讼请求,以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例如:甲乙之间发生借款纠纷,乙诉甲返还借款并向法院提交了有甲签名的借条,甲则称其之所以不还钱是因为乙之前也向甲借过钱但没有返还,这属于反诉。
反驳是指当事人对另一方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事实主张表示不同意的意思,即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上、程序上、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辩驳。例如:甲乙之间发生借款纠纷,乙诉甲返还借款并向法院提交了有甲签名的借条,但甲称借条上的签字不是其字迹,这是反驳。
二、区分小技巧
区分反驳与反诉的小窍门:假如本诉不存在,被告对原告的主张能否单独向法院提起一个诉讼,也即请求的独立性。如果能,则可能成立反诉;如果不能,则属于反驳。反驳的目的虽然也在于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它并非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会因为原告撤诉而丧失其存在的意义,而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来进行防御,不会因为原告的撤诉而丧失其诉讼的请求,它是一个独立的诉。除此之外,反驳的提起主体是所有当事人;反诉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可以提起。例如:原告基于所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要求确认自己对该动产享有留置权,属于反诉;若被告称该动产已经返还则属于反驳。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