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调生公基法律知识:关于“剪刀手被罚”事件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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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山西运城高速公路上,一男子在副驾驶座位,向高速摄像头做出“剪刀手”动作,被处罚20元钱。随即引发网友热议。交警方面给出的理由是在司机旁边比剪刀手,已经影响了司机的安全驾驶,容易引起交通事故,不存在过度执法,所以要处罚。
当地交警处罚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和《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该条款并没有说比剪刀手属于违法行为,既然没有定性比剪刀手属于违法行为,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处20元罚款的情形,其中所列条款中都没有明确说比剪刀手属于罚款范畴,一旦处罚了就容易引发争议,让被处罚者不服。
对执法者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交警执法应当遵守这种执法的基本原则。从这个方面讲,罚比剪刀手者20元,不仅属于过度执法,还涉嫌越权执法,理应叫停。何况,交通对机动车的处罚一般是对司机的处罚,而对车上非司机进行处罚,如果是当面处罚,听取被处罚者的陈述申辩,处罚的程序与过程合法,还值得一试。而今,非现场执法,只是通过远程认定来执法,既难以做到执法告知的义务,也难以听取被处罚者的陈述申辩,这样的处罚,既然结果合法,其程序和过程也不合法。忽略了执法程序和过程中被处罚者的合法权利,这种执法是难以服众的。
执法中还有一个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的真正目的是教育人,让公民遵纪守法,做“法治公民”,不是罚款“创收”。罚比剪刀手者20元,背离了处罚的目的,难以教育被处罚者。从这个角度上讲,对比剪刀手者,与其罚款,还不如以说服和教育为主,公民特别是乘客的交通安全意识。比如,交警既可以直接说服和教育比剪刀手者,还可以通过说服和教育驾驶员司机来通过司机约束乘客的不良行为,引导乘客遵守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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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