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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抵押权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抵押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生活中有很多债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法律上设定了担保物权,抵押权就是其中的一种。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抵押权的标的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三、抵押登记

(一)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二)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清偿债权的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顺序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例题分析:

小明向小红借款5万元,以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小芳向小明表示愿意购买汽车,根据物权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小明征得小红同意后有权转让汽车

B、小明告知小芳后即有权转让汽车

C、小明通知小红后即有权转让汽车

D、甲在任何时候都无权转让汽车

【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通过此题可知,知识点主要是两个,一是哪些财产可以抵押或者不可以抵押,二是抵押权受偿的顺序。把握好这两个方向,我们就可以轻松地把这一部分的知识点牢固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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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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