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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做好事的正确打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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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无因管理:做好事的正确打开方式》,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无因管理”可以说是一个性价比极高的钻石考点,考察频次高、理解难度小,是一个不得不抓的得分点。其考察方式主要是案例考察,考察侧重点在两个方面:一是,判断什么样的行为能构成无因管理?二是,如果构成无因管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这也是我们学习的重点。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用通俗易懂的“人话”来表述,其实“无因管理”就是“学雷锋做好事”,但这里的做好事也是讲究方式方法的,我们一起来看看:

考点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从“无因管理”的概念中我们可以剥离出来“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需要注意的是,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

也就是“无因”,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前提条件,既没有法律规定的(如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义务,也没有基于约定(如合同)而产生义务。

(2)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

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管理时内心一定有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或为他人谋利这样的心理,如果错把别人的事情当做自己的事情来管理,就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了,因主观上欠缺“替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这里还需要注意两点:①如果在管理时主观上既为了别人也为了自己(如:为了防止邻居家房屋火势蔓延祸及自家房屋,而对邻居着火的房屋实施了救火行为)仍然能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构成无因管理。②如果管理人的管理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如:甲明知邻居乙的危房即将拆迁仍对该房屋进行了修缮)。

(3)为他人管理事务

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要构成无因管理,还必须确实为他人管理了事务。这里有两个注意点:一是必须“他人的事务”,那如果错把自己的事当做他人的事进行了管理,就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二是,“他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如果下雪天为防止行人摔倒清理了路面积雪就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因为路过此处的行人并不特定。

【再现】下列选项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A. 某超市对进入超市顾客的皮包进行保管

B. 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寻找失主期间对该牛所进行的管理

C. 甲误将邻居家的鸡当做自家的鸡赶入自家鸡笼进行饲养

D. 父亲将受伤的幼子送到医院救治

【答案】B。解析:“无因管理”要求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A选项和D选项不符合这一条件,超市对进入超市顾客的皮包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救助的义务;C选项中甲错将邻居的鸡当成自家的鸡进行饲养,主观上缺乏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故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B选项中,甲管理牛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全部构成要件,故B选项正确。

考点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故无因管理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两项: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注意:管理人有权利要求本人承担仅限于因管理产生的必要费用和所受损失,没有权利要额外的报酬、感谢费及其他一些非必要费用。

当然,管理人在管理时也要承担一定义务,即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如果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本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对本人负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是侵权责任。

【再现】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答案】D。解析:D。本案中,乙在抢救甲时,丢失的手机是因为在救乙的过程而受到的损害,为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赔偿。在抢救甲的过程中,乙致甲面部受伤,从题目表示中我们看不出管理人乙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默认乙无过错,没有赔偿的义务,对于甲面部的伤害,乙不应赔偿。

“无因管理”的正确打开方式你get√到了吗?备考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把握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及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早日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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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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