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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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认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作为常考点,内容最多,同时灵活性最强,考试方式以记忆型考点和理解型案例考点结合为主。由于民法内容比较常见且与实际生活比较贴近,因此授课过程中学生易理解,只需要老师多举生活实例,整体授课难度不是很高。但也有易混淆易错考点,这是由于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中对民法通则有了许多修改之处,尤其是之前接受过一定系统授课的学生容易与旧有知识体系相混淆,因此需要细致对比,以明确考点。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修改是非常重要的法条修改内容之一。据此我们来细分新旧两法条之区别。
首先,我们要明确两法间该法条的具体规定内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 短期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从以上法条内容中我们得知该法条变化在于1、时间由两年改为三年;2、取消了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可是在民法总则颁布之时,明确过民法通则并不废除而是互为补充,这时出现了一项争议,就在于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到底是否应当继续使用。一部分学说认为既然两法互相补充,而新法并未规定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旧法中的一年期间应当继续使用。另一部分学说认为,新法中的未规定意味着取消特殊期间,因此所有期间均为三年。经过司法实务的实践,法在2018年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两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明确支持了第二种学说。
各位老师在授课过程中对于此问题应该认真为学员讲明两法区别及关系。以便解决学员问题更好进行授课。并辅以案例说明。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在做题时要认真判断题干中给出的各项说法,精确核对记忆进而得出正确的答案,相信通过大家的练习,就能够清楚进行考点区分,也欢迎大家到中公课堂和我们共同学习相关的知识。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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