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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要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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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要点梳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出现对《侵权责任法》相关知识的考察,考察方式多样,绝大部分是结合案例考察,偶有概念辨析,相对而言难度不大。而且很多知识点与我们的基本认知并不冲突,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可以结合自己生活常识来判断,其他的只需要重点关注一些特殊规定即可。今天重点我们讲一下侵权责任法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认定,从这个知识点的讲解来感受以下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通常指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冤有头债有主,可是动物伤人我们是无法追究动物的责任的,动物在法律上属于人的财产,故主要由管理人和饲养人承担责任。我们一般分为两种情况考虑,一种是普通主体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一种是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对于一般主体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种典型的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张三家的狗咬伤了李四,就要对李四的受伤负责任。同时法律还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张三家的狗被关在笼子里,一般情况下没有攻击人的可能,而李四为了要赔偿,故意将手伸到笼子里逗狗,致使手臂被咬伤,这就属于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即使没有学过相关规定,就按生活常识来判断,此时让张三负责任也是不公平的,故饲养人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同时注意,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也会引起动物损害赔偿。例如,张三家的狗栓在院子里,李四经过,以石子砸狗,狗暴怒挣脱绳子攻击人,未咬到李四,而是咬到了王五,这样一来,变成了张三的狗咬伤王五。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发现,实际上过错方在李四,也就是第三人,这是应该怎么做呢。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本案中,王五作为被侵权人,既可以找狗主人张三,也可以找真正的过错方李四要求赔偿。而张三作为饲养人赔偿后也可以找过错方李四追偿。

对于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法律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也就是尽到职责,不赔,没尽到职责,要赔。例如:动物园中关猴子的笼子年久失修,导致猴子从笼子中钻出抓伤游客,这时我们认定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游客自己为了近距离接触动物,不顾警示牌警示,破坏设备,将手探入笼子致使损害发生,则动物园不承担责任。

总而言之,追究侵权责任一方面要找到实际上的过错方,另一方面要结合法律特殊规定考量,尤其是无过错责任的几种情形要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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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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