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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为的辨认易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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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代理行为的辨认易混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代理行为在教辅服务包中民事法律行为这部分内容中设置,简单来说就是替别人替别人去干件事,它的构成条件比较简单,但是在做题的时候就需要抓住它典型的特征来和其他行为区分,那我们今天主要讲一下在辨认该行为是否是代理行为的易混点。

1、民法上的代理行为,必须是设立、变更或终止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所以没有使得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都不能是代理行为。

eg1:小陈代替同事小孙招待小孙朋友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也不属于法律行为,因为小陈的招待行为并没有使得小孙和其朋友之间产生或者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只是基于维护良好人际关系的情谊行为,谁都不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表示。

2、代理行为是独立为意思表示,形成法律关系的三方结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代理人与相对人的代理关系、相对人与被代理人的法律的效果归属关系)。

eg2:传达室的张大爷将邮递员交其的信件送给收信人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是使者行为。代理行为是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独立决定将其想要追求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而张大爷仅仅是传达他人他人已经确定的内容,送信行为没有附加于任何独立思想,相当于“录音机”式的重复行为;在使者传达的意思表示中也只有双方结构,使者并未进入该法律关系中,他是最无辜的“跑腿人”。

eg3: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以刘某名义对外签约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是代表行为。代表人职权就是对外代表法人行为,无独立人格,代表人的法律行为被视为法人的法律行为,此时刘某就是公司,两者融为一体不分你我,就更别说谁代替谁了,刘某没有独立性;代表行为形成双方结构,即被代表的单位与相对人(签约的对方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3、注意不得代理的情况。《民法总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eg4: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遗嘱不得代理(注意代书遗嘱的代书人还是相当于录音机,没有独立的思想,还是使者);侵权行为、事实行为(没有意思表示)等。

4、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区别于行纪行为(以自己名义,后果直接归属于航迹人,然后由行纪人转移与委托人。eg5:甲配件厂委托乙销售公司代销产品,乙接受甲的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为销售,销售甲款归甲方,乙方收取代销费。)

以上就是辨认代理行为需要注意的易混点,牢记代理行为的特征,就可以分析出出题人猴精的地方在哪里,从而选出正确答案,最后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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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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