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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讲堂??宪法之“国家机关”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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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法律小讲堂——宪法之“国家机关”篇》,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国家机关这一部分的内容是宪法知识中相对比较重要的知识,主要涉及各个中央国家机关的性质及职权等内容。中央国家机关的性质和职权,是这个部分的考察重点,需要大家着重记忆和把握。除此之外,关于国家主席任期的调整,监察机关的设置等内容,也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新修改和增加的内容,有可能作为新法考察部分的题目,出现在考试中,所以也需要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加以留意。下面本文就中央国家机关部分的主要内容,做讲解如下: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2.重要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人民法院院长;选举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附:全国人大直接选举产生的机关和职务:

两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两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主席: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性质、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重要职权

(1)立法权,即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3)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4)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重大事务决定权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三、国家主席

1.性质、组成和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席任职有最低的年龄限制,即不得低于四十五周岁。

2.重要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2)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四、国务院

1.性质、组成和任期国务院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外而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内而言,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重要职权

(1)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重大事项决定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附:建置与区域划分的问题:

建置(设立、撤销、更名) 区域划分(划地盘)

省级 全国人大批准 国务院批准

市、县级 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

乡、镇级 省、直辖市政府批准 省、直辖市政府批准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1.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负责国家军事决策和军事指挥,是全国军事领导机关。

2.任期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由于中央军委的特殊性质,宪法没有规定中央军委主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六、监察机关

1.性质、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2.组成和任期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组织和职权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性质、地位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组织系统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期与同级人大任期相同。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组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附: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职务:

三国: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三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主任

两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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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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