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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宁溺死女童案”讲解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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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从“江宁溺死女童案”讲解犯罪主观方面》,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8 年6 月25 日,南京警方根据群众报警,在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句容河宁杭高速公路桥下河道中发现一具女童尸体。经过连续一个月的侦查工作,南京警方于7 月25 日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响(男,36 岁,安徽芜湖人,被害女童父亲)和杨某松(男,65 岁,被害女童祖父)。经审查,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因女童智障残疾,于6 月23 日晚将被害人推入句容河中致其溺亡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3日上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去年这个引起广泛讨论的案例,因为此次的开庭审理再次走进公众视野。而这个案件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的案例讲解何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在本次庭审中,死者父亲杨某响交代,自己开车将孩子从芜湖市带至南京江宁区,找到父亲杨某松,要求其照顾孩子,杨某松拒绝并提出将孩子扔到湖里淹死。后杨某响下车,由父亲指路,将孩子带至江宁区湖熟街道句容河宁杭高速公路桥下,杨某松往孩子随身携带的双肩背包内放入捡拾的两块砖头,将背包背在孩子身上,推入句容河中致其死亡,后二人逃离现场。被害女童的爷爷杨某松表示自己认罪,但希望考虑家里的实际情况。女童的父亲杨某响承认自己有罪,没有尽到责任,愿意接受处罚。

从二人交代的犯罪事实来看,溺死女童的具体行为均由女童的爷爷杨某响实施,而女童的父亲杨某松并未参与实施具体行为。因此在认定杨某响为故意杀人很容易,但杨某松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是一个争议焦点。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那么本案中杨某响和杨某松是否具有共同的故意呢?

答案是肯定的。这就需要讲到我们说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了。从庭审交代的事实来看,杨某响一直主张溺死女童,并且亲自实施了溺死女童的行为,杨某响主观方面属于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属于积极追求女童的溺死,是一种希望的心理态度。而从案件事实来看,杨某松似乎对溺死女童的行为持一种相对抵触的心理态度。杨某响作为女童的监护人,负有救助的义务,但其一直处于能阻止而未去阻止的境况,是一种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杨某松是典型的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杨某松负有救助义务,却放任结果发生,因此杨某应该构成间接故意杀人。亦即杨某响和杨某松构成共同故意杀人。

通过这种真实案例来引入知识点和讲解知识点,肯定能提起学员的学习兴趣,也能丰富我们的课堂内容,让学员有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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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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