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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管辖之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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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内容中公事业单位(www.zgsydw.com)提供法律知识-民事诉讼法-管辖之管辖权异议。

一、民事诉讼法-管辖之管辖权异议知识点

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民事诉讼法-管辖之管辖权异议相关练习题

下列人员中,( )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A.被告

B.原告

C.翻译人员

D.证人

【中公(www.zgsydw.com)解析】AB

原文链接:民事诉讼法-管辖之管辖权异议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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