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正当防卫,你怎么看?_中公网校
400-900-8885

对于正当防卫,你怎么看?

编辑推荐  公告汇总 | 考试题库 | 课程免费领取 |  事业单位考试 | 事业单位汇总简章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对于正当防卫,你怎么看?》,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8年1月寒假期间,小菲(化名)到北京其母亲赵印芝打工的餐厅当服务员,与在餐厅打工的黑龙江青年王磊相识。王磊多次联系小菲请求进一步交往,均被拒绝。随后两三个月,王磊多次骚扰小菲。2018年7月11日晚11时许,王磊持甩棍、刀具,深夜翻墙闯入小菲位于河北保定涞源县乌龙沟乡邓庄村的家中,双方发生冲突。冲突中,王磊遭小菲一家三口合力“反杀”。该案曝光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19年3月3日,河北保定检察院发布通报称,王新元、赵印芝、小菲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对王磊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采取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此事件中,有我们在法律常识中的重点考查知识点-----正当防卫,下面我们来掌握一下这个常考的知识点:

一.什么是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防卫起因:现实的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排除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意图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排除防卫挑拨和相互斗殴)

条件对象:不法侵害本人

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三.无限防卫权: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再现】甲是精神病患者,一日突然手持匕首追杀乙,将乙逼至一房屋角落,乙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将桌上的花瓶扔向甲,致使甲右眼失明。乙的行为构成:

A.紧急避险 B.防卫过当 C.正当防卫 D.犯罪行为

【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甲追杀乙,乙为了躲避追杀,打伤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故本题选C。

【再现】甲听说乙晚上要来杀死自己,心想“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便先提刀找到乙将其砍死。甲的行为:

A、构成防卫不及时

B、构成正当防卫

C、构成防卫过当

D、构成故意犯罪

【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不包括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故本题答案为D。

(责任编辑:李明)

直播公开课
网校师资
会员免费专区
会员特惠专区

日利奇之5-20下,学生用户胡

  • 年度会员年度会员 ¥68
  • 终身会员 ¥198
尊享12大会员特权
  1. 好课免费

人工咨询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900-8885

课程咨询请按1
售后服务请按2
9:00-21:00 节假日不休

商务合作

企业微信

微信扫码添加

考编考证必备小工具
中公网校小程序
精选免费公开课
中公网校视频号
中公教育官方网课平台
中公网校极速版APP
资讯答疑试题
中公网校公众号

Copyright©2000-2023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218183号-41 京ICP证16118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0664号 电子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