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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与搜查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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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关于检查与搜查的区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日常复习中,经常有同学会混淆检查与搜查,基于这个原因,在做题目时也会忽略题目信息,这篇文章的内容,重点区分检查与搜查的区别。

首先,我们需要先区分治安检查和刑事检查的区别。二者对象不同,刑事检查针对的是活人的身体,治安检查可以检查与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和人身。二者主体不同,刑事检查由侦查人员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例如医师、法医),治安检查由公安民警进行,针对特殊主体的规定不同,刑事检查中,检查妇女身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治安检查中,检查妇女身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程序不同,刑事检查中,必须要持有证件,在进行勘验检查过程中,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治安检查,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放的检查证,对于确有必要进行立即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强制搜查和强制检查规定不同,在刑事检查过程,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因此,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但对被害人则不可以强制检查,必须征得本人同意方可。对于治安检查而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场所、物品、人身强制检查。

相对而言,搜查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场所。其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搜查。针对特殊主体时,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在程序要件部分,一般都要有搜查证,但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对于是否能强制搜查和强制检查的问题上,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对任何被搜查人或者住所、物品进行强制搜查。

对于检查和搜查区分,是日常考试的易错易混点,希望各位学员可以利用这篇文章整合知识点,区分易混点,取得理想成绩。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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