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调生公基考试法律知识:行政处罚之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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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中行政处罚的考频是相对较高的,其中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很多,可考性较高的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这一条原则看似简单但如果考察的细致一些,那很多同学很可能就做错了。
我们首先来看法条的表述。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此条规定,一事不再罚可以理解为: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首先是对“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和认识。这里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独立的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同一类违法行为。同一类行为再次违反还是会受到处罚的。所以不用担心行政相对人收到一次行政处罚后,就屡教不改的情况出现。一事只需要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
然后我们来看“不再罚”。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数个行政主体管辖,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是罚款,则罚款只能一次,另一次也就是第二次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财产、违法所得等,只是不能再罚款。例如:一家饭店有违法经营的事实,可能既涉及到卫生问题又涉及到经营范围问题。卫生局和工商局都有权处罚。
【牛刀小试】
1.甲经营的饭店因违法经营被举报,恰逢卫生局和工商局在联合执法,卫生局对其罚款2000元,工商局吊销了甲的营业执照。卫生局和工商局的处罚是否合法?
【解析】都合法,因为两者的处罚一个是罚款,一个是吊销营业执照。为行政处罚的两个种类。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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