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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论文抄袭???带你了解知识产权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明星论文抄袭?——带你了解知识产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近期明星论文抄袭事件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在忙着“吃瓜”的同时,各位事业单位备考的小伙伴们要看到热点事件背后的相关知识点,今天中公教育专家就将论文抄袭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知识讲解给大家。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民法总则》第123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大家在备考的过程中重点关注的就是狭义的知识产权概念。

其中论文这个纯纯的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就是我们所涉及到的著作权。

二、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基于作品而产生。

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它是一种无形财产。

三、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

如果是委托作品,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如果是美术作品,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如果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通过上述介绍相信我们的考生已经了解了什么是著作权,以及如何找到著作权人,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作品我们都不能使用呢?并不是这样的,对于下列情况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

四、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

《著作权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是无限的,不受限制。

作者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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