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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备考知识点??贷款(借款)合同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备考知识点——贷款(借款)合同》,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根据近几年的不难发现,现在的事业单位考试内容越来越偏,不再仅仅只是考察常规的知识点。例如合同法一直以来是事业单位中民法的常规考点,一般我们学习合同法也只是到要约承诺即止,但是考试的范围会宽泛很多。今天我们就来学习合同法中一个比较偏的内容—贷款合同。

到底什么是贷款合同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借款无非是两种,一种是自然人和金融机构借款,一般是银行;另一种就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这两种都是一种借贷行为,我们会把跟银行的借款称为贷款,自然人之间的称为借款,其实都是借钱的行为,但是主体的不同,导致规定也有所差异。首先,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大家会发现在生活中我们与银行借贷是一定会写个书面贷款合同。但是自然人之间就不一定了,比如这种亲戚朋友之间的,没有借条或者合同的情况有很多。但是不管是哪种情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例如:我借你十万一年约定利息是一万,我能不能说反正要给利息,所以先扣除一万只给你九万行不行?这是不行的,如果只给九万就视为只借出九万。在借款时我们还会问借款人借钱的用途,并且对与借款有关的业务财务活动的真实情况都需要提供。一旦在借贷中发现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个规定很好理解,例如你在银行贷款买房,后来拿着这些贷款吃喝玩乐肯定是不行。并且贷款作为银行的一个营利性业务,肯定还会约定利息,但是对支付利息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是一年支付一次,不足一年的就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略微不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当然不管是哪种借贷,利息的利率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祝大家备考!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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