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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修改亮点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公务员法》修改亮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公务员法》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修订,并于2019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本文将此次修改的亮点加以总结,希望对大家后期备考有所帮助。

一、新增宪法宣誓制度。

本法第九条规定:“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一规定和宪法相匹配,2018年宪法修改时新增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体现出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二、新增职级规定。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职级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此项规定取消了非领导职务,给予基层公务员更多的发展机会。

三、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有所增加。

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增加了第二和第四款。

四、公务员考核有所变化。

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增加了专项考核规定。

五、公务员任免方式发生变化。

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将领导职务和职级加以区分。

六、取消“挂职锻炼”这一交流方式。

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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