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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抢劫还是抢夺 还在傻傻分不清?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究竟抢劫还是抢夺 还在傻傻分不清?》,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备考中,经常有考生分不清抢劫罪与抢夺罪,从而导致在考试时对于相关题目无法做出正确判断进而不能得分。那么对于有着一字之差的抢劫罪和抢夺罪,我们有没有简单方便的方法予以区分呢?

首先,我们可以从行为结构,也即手段的暴力程度来区分两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本罪中,侵害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权,其次才是人身权。因此我们可以将抢劫罪的行为结构这样来分解: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压制对方反抗,使得对方因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最终行为人取得财物。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因此在本罪中,一方面该罪的本质是针对物实施暴力,而不是对人实施暴力。如果对人实施暴力的话,就构成了抢劫罪,而不是抢夺罪了。另一方面本罪要求对物实施暴力时对人具有人身危险性。因为如果行为人以平和的手段非法占有财物的话就构成盗窃罪,而不是抢夺罪。

因此,我们就可以按手段的暴力程度总结为:以平和的方式占有财物,同时对人身还没有人身危险性,此为盗窃罪;以暴力手段占有财物,同时对人身还有一定的危险性,此为抢夺罪;对人实施暴力,压制人的反抗,强行取财,此为抢劫罪。所以大家就记住一句话:只对财物实施暴力则为抢夺罪,不但对物实施暴力,还对人实施暴力压制人的反抗,此为抢劫罪。

其次,我们从犯罪客体来区分:

抢劫罪侵犯的法益既有财产所有权,也有被害人的人身权。而抢夺罪侵犯的法益只有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所以我们会发现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犯罪客体有重合部分,那就是都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但是相比抢夺罪,抢劫罪还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这就是两罪在犯罪客体上的区别。

在这个地方,很多考生会想到“飞车抢夺”,那么“飞车抢夺”到底是按抢夺罪定罪处罚还是按抢劫罪来定罪处罚呢?根据2013年11月11日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所以通过上述的司法解释,我们只需要以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来判断,从而便能得出飞车抢夺是以抢劫罪来定罪处罚。

最后,我们还要注意的一个知识点是:转化型抢劫

根据《刑法》第269条之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里的“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就被其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比如:15周岁的甲趁乙不备,突然夺走乙的iPhone X,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本例中15周岁的甲实施的抢夺行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甲在抢夺的过程中或者夺完手机逃跑时被乙抓捕,甲为了逃脱而将乙一闷棍打晕在地,此时甲的行为就符合了《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情形了,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因此这个15周岁的甲就要被以抢劫罪来定罪处罚。

在考试中,对于抢劫罪与抢夺罪的考查,通常是以案例的方式进行考查,比如下面这道题:

某甲在公共汽车上窃取某乙人民币3000元,下车时被某乙发现,要将其扭送派出所途中,甲猛地将乙打倒在地,窜入一死胡同,被群众抓获,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盗窃罪 C:构成抢夺罪 D:尚未构成犯罪

本题中,在被发现之前,甲仅仅是侵犯乙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是构成盗窃罪的。但很不幸,甲被当场抓捕了,在甲被抓捕后扭送派出所的过程中,这个犯罪嫌疑人甲又把乙给打倒在地,乙失去了反抗的能力,这个时候,甲不但侵犯了乙的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乙的人身权,因为甲对乙实施了暴力,压制了乙的反抗,分析到这个地方,我们已经可以根据前面所讲的“对物实施暴力,还对人实施暴力压制人的反抗,此为抢劫罪”判断出甲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而且根据《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甲的行为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故甲构成了抢劫罪。故本题答案为A。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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