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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事件的法律分析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事件的法律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9年1月13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束某某等16名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证据材料,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并讯问犯罪嫌疑人后,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罪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月16日,河北省黄骅市委市政府网站发布消息称,黄骅市联合调查组进驻华林公司后,初步查明,该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目前,华林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已被警方控制,对该案调查组将依法依规,彻查严办。

以上两案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那么,究竟什么是传销?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传销行为?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吗?接下来,中公教育专家会对此罪进行细致解读。

第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的犯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从犯罪构成角度来看,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考生需要注意的是,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此外,根据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第三,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第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最后,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因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通常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以及两案中相关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来看,相关机关对于行为人的处理有理有据,遵循了刑法中的罪行法定原则。中公专家提醒考生,对于热点罪名及其犯罪构成做整体性把握,兼顾传统重点罪名的行为模式,安排好刑法部分的复习进度和重点。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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