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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公基法律知识:民法知识——合同风险转移规则

【导语】:在选调生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中公网校为大家整理了大量公共基础知识、公基备考资料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民法知识在选调生考试中多以案例的形式考察考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基于买卖合同可以结合债权和物权两大知识点来命题的特性,在考试的案例设计中较为常见。考生对于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的知识通常较为混乱,本文通过整理不同种类型的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规则,帮助考生建立起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知识框架,能够在做题的过程中准确匹配案例关联的类型,快速选出正确答案。

一、合同风险

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主要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前,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例如张三将房屋卖给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办理过户的过程中,房屋突发大火被烧毁,那么李四是否还需要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呢?此时需要考虑房屋被烧毁的风险有没有发生转移。如果没有转移,风险由张三负担,李四不能要求张三再交付房屋(房屋为特定物,合同履行不能),李四也不必向张三支付房款,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返还;如果风险已经转移,房屋烧毁的风险由李四负担,那么李四同样不能要求张三再交付房屋(合同履行不能),但是李四需要向张三支付房款。所以买卖合同风险实际上是在标的物毁损、灭失后买受人是否需要支付价款、出卖人是否需要退还已收取的价款的价金风险。

那么何为“风险”呢?我国法律没有对风险进行明确的释义,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合同法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规则以及学理形成的观点,将“合同风险”定义为不是出于买卖双方的过错,而是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意外)、无法避免的原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常见的合同风险主要为自然灾害,例如地震、海啸、闪电、洪水等。

二、合同风险的转移规则

(一)一般规则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是:约定优先,无约定→合同生效+交付。

注意:1.《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是任意性的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出卖人和买受人如若在合同中对风险的转移的时间进行了约定,则遵循这个约定。如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风险转移”,即使标的物并未交付,风险也按照合同的约定发生转移。

2.交付的形式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其中占有改定考察频率较高,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有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时,继续占有的约定生效时完成交付。例如张三将相机卖给李四,在交付相机之前,张三向李四表示想要继续使用相机一段时间,李四同意,虽然相机没有现实交付,但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观念交付。如果此时相机意外毁损那么风险由李四承担,因为张三已经完成了交付。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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