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自首与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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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大家都听过一句话,叫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也听过一些案例,老人规劝犯罪嫌疑人去自首。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成立自首?什么样的行为成立坦白?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
一、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从法条依据中,不难看出,我们将自首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一般自首。一般自首的成立,只要求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即可成立。所谓的自动投案,是指行为人犯罪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表明自己愿意接受法律的审判。实践中犯罪分子经由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能自动投案。但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手段送到司法机关,不能视为自动投案。所谓的如实供述,只要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即可,自我辩解罪轻罪重的不影响自首认定。如果是共犯的情形,还需要供述共犯的罪行才可成立自首。
第二种是特别自首。特别自首也叫做准自首。首先,主体比较特殊,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其次,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刑。比如,甲某因为故意杀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在拘留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曾经有过抢劫的罪行。则就该抢劫成立特别自首。也就是说,特别自首是针对新供述的犯罪成立的自首。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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