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村官公基备考: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自然人_中公网校
400-900-8885

大学生村官公基备考: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自然人

【导语】2018年大学生村官考试已经陆续开始,中公网校为大家提供了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同时还为考生提供了考试资讯,请广大考生及时关注并查阅,避免错过考试信息。

民法在考试中,占比还是比较重,着重介绍一下民法中的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民法总则》第 13 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总则》关于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有了新的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关于胎儿,是个特殊的群体。胎儿没有出生,原本不能算拥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民法总则对于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 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 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则》第 17、18 条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十六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民法总则》第 19 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民法总则》第 22 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民法总则》第 20 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民法总则》第 21 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 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示例

王某去世时,只有一处房产和2万元作为遗产。由其父母、妻子、女儿继承。当时妻子已经怀孕31周,故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婴儿在出生后不久死亡的,则该婴儿所继承的份额应由( )继承。

A.王某父母

B.妻子

C.女儿

D.王某妻子及女儿

【答案】B。解析:胎儿出生是活体的,有权继承为其保留的份额。之后死亡的,视为婴儿的遗产,为其继承人继承。即由其母亲继承。

注:本站稿件未经

(责任编辑:李明)

直播公开课
网校师资
会员免费专区
会员特惠专区

日利奇之5-20下,学生用户胡

  • 年度会员年度会员 ¥68
  • 终身会员 ¥198
尊享12大会员特权
  1. 好课免费

人工咨询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900-8885

课程咨询请按1
售后服务请按2
9:00-21:00 节假日不休

商务合作

企业微信

微信扫码添加

考编考证必备小工具
中公网校小程序
精选免费公开课
中公网校视频号
中公教育官方网课平台
中公网校极速版APP
资讯答疑试题
中公网校公众号

Copyright©2000-2023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218183号-41 京ICP证16118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0664号 电子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