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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后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后》,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的刑诉法将完善国家司法职权配置,迎合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对于新时代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就其中重要的三点进行解读,以加深学员对新的刑诉法的认识,辅助相应试题的解答。

第一点:新刑诉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条作为此次刑诉法修改第一处变动,且开始讲明国家对于违法犯罪的处理态度。体现了我们国家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展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此外,又符合中华民族对人性本善的信仰,表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第二点:、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条最为新增法条,再一次体现刑事诉讼活动对于人权的重视和,展现了当代刑事诉讼的成熟程度。即便犯罪分子自愿认罪,对程序适用表示同意,仍然需要签署具结书,且需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一方面,我们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做好书面记录,便于查找记录和事后考究。另一方面,书面记录可以在上程序的公平正义,实现刑事诉讼的公平价值。

第三点:第三编第二章增加一节,作为第四节:“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本条作为新增法条,符合当前快节奏的生活状态。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对打击违法犯罪的手段,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迅速通过速裁程序在维护正义价值的基础上迅速审理完毕,这样不仅及时维护了相关主体的利益,也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更多的人力,物力。往往影响重大都是疑难案件,对于重大案件的仔细推敲,法理论证是我们坚定法治信仰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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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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