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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频发“毒跑道”问题,侵权责任谁来担?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频发“毒跑道”问题,侵权责任谁来担?》,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据媒体报道,从9月1日开学至今,武汉某小学有学生出现流鼻血、呕吐、身体起疹子等症状,疑似与跑道有问题。其实“毒跑道”的事件并不是第一次出现,这样的跑道一出现,对于学生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甚至损害。在这样的侵权事件背后,侵权责任该如何归属呢?今天我们就用这个侵权事件来理解事业单位的考点——侵权责任的归属中教育机构责任的承担问题。

教育机构对于学生的人身损害责任的承担,首先要分两个方面去讨论: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要区分在于年龄和精神两方面,但是就教育机构的情况来讲,我们主要探讨的是年龄这一块内容。2017年新颁布的《民法总则》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周岁以下变成了八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八周岁以下,限制行为能力人为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时政热点想必大家并不陌生,今天探讨的“毒跑道”侵权问题,就从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来讨论。

一、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承担过错责任。

1、什么是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行为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责任。简而言之,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不担责。举个例子:如果一个老师有精神病,明明知道,却依旧让其上课,有一天老师犯病打伤了13岁的小明,这个是时候就是对这个侵权行为和结果有过错,那么就要对小明被侵权的情况承担责任。

2、“毒跑道”侵权问题怎么看?

落实到“毒跑道”问题上来看,还是要探讨有无过错。例如,在购买跑道时,贪便宜买了廉价的跑道,这种情况下,明知购买的跑道很有可能是问题跑道却依旧购买,这个时候就有过错了,那么对受到伤害的14岁的小芳来讲,就要承担责任。如果说,按照正常市场价购买了跑道,验收时也没有问题,但是跑道在用过一段时间爆发问题,那么这个时候尽到相关义务了,这个时候就无过错,不担责。如果不担责,那么责任谁来担呢?这就是后续要探讨的产品责任了。

二、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1、什么是过错推定责任?

第一方面,过错推定责任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归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方面,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简而言之,一旦有损害,推定有过错,除非能证明,否则就担责。举个例子,如果八岁的小黄回到家的时候被家长发现身上有针孔印,而小黄今天一天都待在,这个时候就推定有过错。这个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比如小黄是不想上学偷偷带的针扎自己,那么就不担责。一一对应,小黄一旦遭受损害,就推定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担责。

过错推定责任是比过错责任要严格一些,其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力还是要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低一些的,有些时候甚至不会反抗,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就有了这样的规定。

2、“毒跑道”侵权问题怎么看?

对于八周岁以下的学生来说,一旦有损害了,就要推定有过错,要摆脱过错“嫌疑”,就要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毒跑道”造成七岁的小红损害,就饿被推定对该损害承担责任,这个时候就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已经尽到了监管义务,这个时候才不担责,如果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担责。

三、综合理解考点

针对教育机构的责任归属的题目,首先我们得了解被侵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落实到具体案例,一定要具体区分有无过错,这样才能判别责任归属。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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