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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法律常识考点一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法律常识考点一》,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今年是法律制定修改的大年,在此小编将以题的形式,大胆一下今年可能考到的法律知识点如下,以供同学们参考。

题1:我国18年宪法修正案是82年宪法的第( )次修改。

A.3

B.4

C.5

D.6

本题答案选C。

知识点:2018年3月11日,我国在北京召开了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此次18年修正案是在82年宪法的基础上进行的第5次修改,前面还有88、93、99、04四次修改。另外新中国成立以来有一个宪法性文件(《共同纲领》)及4部宪法(54宪法、75宪法、78宪法及82宪法),现行宪法是82年宪法。国家宪法日是12月4日。

题2:(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A.共同富裕 B.中国共产党领导 C.依法治国 D.人民民主专政

本题答案为B。

知识点:2018年宪法修正案第第三十六条: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题3:下列关于监察委的说法正确是( )。

A.国家监察委主任、副主任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B.人大及其人常与监察委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C.监察委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执法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关系

D.监察委可以监察国企领导以及村干部

本题答案选D。

知识点: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

《监察法》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监察法》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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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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