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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浅谈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浅谈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随着法治理念深入百姓心中,已经有不少的百姓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的时候主动找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个人合法权益,那么民事诉讼审判程序都有哪些,对于考生在复习的时候需要把握哪些考点,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可以分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也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通常所遵循的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起诉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予以立案的诉讼行为。

(二)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开庭审理可分为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与宣判四个阶段。

(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

1.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3.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定的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进行下去没有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撤诉与缺席判决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简易程序

(一)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二)适用范围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简易程序适用于简单民事案件。简单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除上述简单案件以外,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2.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3)非讼案件:特别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

(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6)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三、督促程序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适用范围:债权人请求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本票、汇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以转让的存单等)。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二)督促程序的相关程序事项

1.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

3.审级制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

(三)对支付令的异议

债务人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

四、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持有人的票据等权利凭证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促权利凭证的不明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逾期不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将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1.申请主体:申请人须为权利凭证的最后合法持有人。

2.申请对象: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法律规定允许公示催告的事项。

3.申请原因:权利凭证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不明确。

4.申请方式:必须书面申请。

5.管辖法院: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

(二)公示催告阶段

法院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以裁定方式驳回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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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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