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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从“昆山宝马案”看正当防卫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从“昆山宝马案”看正当防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公基法律科目的考查,经常会考一些社会案例,以此为出题方向,考察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对于这类,需要大家在准确分析案例的基础上,跟学过的知识融会贯通,用法律思维和法条规定准确破题和解题。

接下来,我们就“昆山宝马案”,来看一下这个案件中的相关刑法考点。

案例:

2018年8月27日晚,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正当防卫”是事业单位考试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知识点,考试也是经常性的以案例题为主,这里需要大家准确掌握以下几个知识点:

第一,对概念的理解: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正当防卫,大家要注意的就是不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正当防卫,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也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五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中,于海明的行为符合这五个条件,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有保护合法权益的主观目的;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时间”条件,整个案例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始终处在紧迫性和现实性的损害之中,所以不存在不法侵害结束说,仍然属于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之中。

第三,“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中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违纪人身安全的暴力性质的犯罪,实施防卫行为的,不存在过当一说,本案中加害人的行为属于行凶、杀人的范畴,故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说。

总之,这一类结合社会热点考查的案例分析题,大家需要平时多关注热点、多去用自己学过的知识分析热点,才能准确做对题目。希望大家备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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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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