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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执子之手,与子成“约”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执子之手,与子成“约”》,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合同属于民法中债权发生的原因之一,也是考试中非常重要的考点,而合同的订立阶段又是合同法所有考点中的重中之重。如此重要的考点,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就要重点注意,现在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合同订立的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由该法条可见,合同的订立要经过两个阶段,即要约和承诺。

一、合同订立的必经阶段--要约与承诺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第一阶段,这种意思表示是指像特定人发出的内容明确具体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为了和对方成立一个合同,一旦对方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我们将发出意思表示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意思表示的人称为受要约人。例如:张三丰给菜花说:“我愿意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你手中的粉色500ml特百惠杯子。”张三丰的意思表示就属于要约,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

承诺也是一种意思表示,是合同订立的第二个阶段,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就成立了。对于承诺要注意两点:第一、承诺是向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必须和要约的内容一致,不能做出实质性的更改,否则为新要约。例如:菜花同意了张三丰以100元的价格购买其手中的粉色500ml特百惠杯子。该意思表示就属于承诺。如果菜花告诉张三丰说:“100元太便宜了,200元你要不要”。则此意思表示对要约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不能为承诺,实为新要约。第二、承诺必须在承诺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若期限届满才到达,则该承诺视为新要约。例如:李二娃给赵五写信说愿意以100万的价格将自己位于钟楼附近的一套三居室房子卖给赵五,并要求赵五在5月8日前回复。赵五看到此信后犹豫不决,直到5月20日才回信说愿意购买该套房屋。此时赵五的迟延回信不构成承诺,为新要约。

二、合同的订立之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不明确不具体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要约,要约邀请不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例如:花旗百货公司在网上发出一个修建百货大楼的招标公告,该意思表示就属于要约邀请。常考的要约邀请有: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招标公告、商业广告。但商业广告满足要约的条件也能成为要约。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和要约邀请都是一种意思表示,但依然有区别,如下:

1、要约的内容明确具体,要约邀请的内容是不明确不具体的;

2、要约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对方成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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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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