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调生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宪法中关于自然资源归属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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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一章总纲部分对于我国的自然资源的归属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而这个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是个常考点,以下对此进行简要分析。首先,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些自然资源,包括土地,都属于公共财产,或者属于国家,或者属于集体,而在考试中,命题人的出题角度往往在于,哪些财产是专属于国家,哪些财产是专属于集体,哪些财产是既可能属于国家也可能属于集体。
从宪法第九条我们可以看出,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这些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也就是说,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这些自然资源,既可能属于国家,也可能属于集体,并不专属国家,与此相反,矿藏、水流、海域,这些自然是专属于国家的。再来分析第十条,可以看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这里的“城市的土地”实际上是指城市市区的土地,不包括城市郊区的土地,因为紧接着就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属于集体所有”,这说明,城市市区的土地专属国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有可能属于国家也有可能属于集体,而再往下,宪法又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以及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这个就是专属集体的财产了。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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