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甘肃平凉四支考试内容-公基:监察委员会权限之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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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这就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一大权限,但是对于留置权到底应该由谁执行,监察法并未明确,过去我们采取的办法是公安队伍中挑选人员担任看护工作,但是由于没有制度,留置看护人员素质差,人员流动频发,无法真正实现留置职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将留置看护职责明确交给设区市以下由公安机关,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看护力量不足和管理难的问题。也是为什么这次考试事有公安机关招聘的主要原因,那么下面给大家讲讲留置的几个考点。
一、留置条件,按照《监察法》规定对于以下四类人员可以进行留置: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