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宪法中关于产生和罢免规定的知识锦集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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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宪法中关于产生和罢免规定的知识锦集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宪法中关于产生和罢免规定的知识锦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宪法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职权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都涉及到产生和罢免的规定,也是备考时的易混点,接下来我们就宪法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总结。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人民法院院长;

(六)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知识总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3、国务院总理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和罢免。

4、副总理、国务委员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和罢免。

5、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和罢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6、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7、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和罢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8、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9、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例题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选举和罢免。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中央军委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案】A。解析:《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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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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