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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公基法律知识:受贿罪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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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调生公基法律的考察中,刑法占比较大,国家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为两编,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分则,分则中规定了各类罪名,其中贪污贿赂罪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考察几率较高。贪污贿赂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现针对受贿罪的相关规定进行简要的分析:

1、受贿罪概念: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受贿罪主体:

(1)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说,如果这类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受贿罪的规定,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的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

(3)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剪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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