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考试资料:《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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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卫生人才网的老师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医疗损害肉纠纷责任认定的相关内容:2013年10月26日,患者李某某因身体不适前往青岛市某三级甲等医院就诊,医师诊断后建议住院治疗,但未能查明病因。住院期间,患者胃部大量出血,经抢救无效失血过多死亡。患者家属认为院方存在重大误诊行为且未及时施救致使患者死亡,院方声称处理得当,并无过错。后经青岛市尸体解剖检验中心确认患者李某某部分器官存在不同程度病变。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上海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院方的过错参与度为30%左右。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法院最终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判决院方承担35%过错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本案系较具代表性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其中的些许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院方在对李某某上消化道出血的处理过程中存在对消化道持续性出血针对性诊疗措施不足,对出血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抗休克措施不到位,安定的使用不规范等医疗过失行为,致使李某某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救治机会,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院方的诊疗行为非属医疗事故范畴。
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以及第58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三种情形”之规定,可知,《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兼过错推定原则且过错推定原则仅适用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行为。这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所折射的归责原则,似乎有些差异,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该司法解释实际上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本案中,院方存在重大误诊行为且未及时采取施救措施,法院仅依据司法鉴定结论确认的过错参与度而确立院方承担35%的过失赔偿责任,笔者以为法院处理方式欠妥,院方过失应高于50%为宜。
以上就是今天的主要学习内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之责任认定希望大家能认真体会,在做题的过程中熟练应用,更多卫生政策法规请继续关注中公卫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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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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