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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教师招聘备考: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及结构

教育法律知识在教师招聘类的考试中虽然多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查,考查形式比较简单,但是对内容的考察上还是偏向于对相关知识的理解,所以,针对这部分内容,中公教育在此通过归纳汇总以及相关例子帮助考生攻克本部分的重难点。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

1.根据基本职能划分:调整性规范和性规范

(1)调整性规范:指设立一定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教育法律关系模式的。其关键在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能够正常实现。

(2)性规范:指规定法律责任措施和保护权利措施的规范。性规范是指主体权利和义务不能够正常实现的情况下。

2.根据专门职能分为:一般性规范、概念性规范、原则性规范、规则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

(1)一般性规范:也称为一般确认性规范,职能在于确认可以成为法的基础的最重要的事实。如确认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人事管理体制等。

(2)概念性规范:也称为定义性规范,职能在于明确法律概念,如对教师这一概念的精确。

(3)原则性规范:也称宣言性规范,所表述的教育法律原则是一种具有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所确立的行为模式具有抽象性,其操作要求联系具体的教育法律规则来进行,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如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水平,具体是等于还是高于当地公务员水平要结合当地实际来确定。

(4)规则性规范: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和原则性规范相比,规则性规范所确立的就是一种具体的行为模式,直接向有关主体阐明了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其特征就是:微观指导;可操作性;可性。

(5)技术性规范:对法律文件的技术性事项作出规定的规范,具体包括业务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3.根据调整方式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也称任意性规范,规定人们有权为或不为某种行为规范,是授予权利或权利的规范。如教师可以为家庭教育做出指导。

(2)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相比,在内容上属于强制性的,如教师不得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4.根据内容的弹性程度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1)确定性规范:指全面、具体而详尽地规定了行为模式内容的规范。如使用假教师资格证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

(2)非确定性规范:为个别调整而留有自由裁量余地,主体可以以在法定限度内灵活把握,根据具体问题来决定处置的具体措施。如构成犯罪的,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由假定、处理和奖惩(法律后果)

1、假定(法定条件)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即应当在什么条件和情况下,对什么人能够适用。

2.处理(行为准则)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是教育法律的核心部分,具体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即在法定条件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要求做什么。

3.奖惩(法律后果)

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如凡年满6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假定),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处理),如其监护人未让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则有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奖惩)。

以上是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及结构,希望能对您的备考有所帮助。中公教育祝您考试!

解析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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