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三支一扶考试备考:个人求助需要公共领域的私法自治
深圳“罗尔卖文网络筹款救女”事件暂告一段落,深圳市民政局介入调查,两篇公号文章获得的260多万元赞赏资金全部退给网友。“罗尔事件”是《慈善法》实施三个月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公益慈善事件,很多慈善法立法过程中的争议与焦点被重新讨论。笔者在此试对事件涉及的关键法律议题,做一厘清。
一、罗尔的行为不是慈善募捐,属于个人求助。《慈善法》提及的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罗尔个人不是慈善组织,不具有募捐资格。《慈善法》没有提及个人为自己或特定亲友的困难而向社会进行求助的行为。《慈善法》的配套规定——《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也为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求助留出了空间。
二、个人求助不是《慈善法》禁止的“个人募捐”。《慈善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罗尔自始至终没有假冒慈善组织。另外,《慈善法》规定慈善活动是针对不特定的受益人开展的公益活动,罗尔为了自己身患白血病的女儿求助,是私益行为,不符合《慈善法》有关“慈善”的定义,所以不违反《慈善法》。
三、罗尔的行为可能构成欺诈,但不构成诈骗。《罗一笑,你给我站住》对自身财务状况、孩子医疗费用的描述非常模糊,小铜人公司微信公众号对罗尔的财务状况和孩子医疗费用的描述也有不实之处,这些都对施助人造成了误导。从后续事实看,罗尔承认自己夸大其词,因此他并未尽到真实和详细地提供所处困境信息的义务;但是,施助人在此过程中也并未尽到有效辨识相关信息的义务,双方都有责任。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