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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辨析犯罪未完成形态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是考察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是对于一些相对来说专业一些的法律知识,大家普遍存在着理解困难,做题错误率高的问题,其中刑法的 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是刑法案例题中,错误几率较大的一部分,一般很多学生都分不清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比较容易区分的是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但有些学员还 是难以辨析犯罪中止与其他另外两个未完成形态。所以,这部分题目错误率还是比较高的,现在我们来区分一下这几个犯罪未完成形态。

  (1)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此可见,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主要区别点在于它们的发生阶段不同,犯罪预备发生在为犯罪行为准备工具的阶段,也就是我们说的准备阶段,这个阶段主要 是准备工具、等待时机成熟,如打探被害人的活动规律,蹲点儿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观察被害人行踪,前往犯罪地点的途中,这些我们都可以说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都属于准备阶段;而犯罪未遂,已经一切工具准备妥当,时机已经成熟,可以着手对被害人进行犯罪行为了,就是法条里说的着手,这个阶段的犯罪行为 会给被害人造成实质性的伤害。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也有相同之处,就在于它们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犯罪分子无法将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不是犯罪分子自己想放弃犯罪,而是他不 得不放弃。如在准备犯罪工具阶段被警察及时截获,那么就属于在准备阶段由于意志以外原因造成犯罪行为的停止,所以属于犯罪预备;在犯罪分子举刀,准备砍向 被害人的时候,警察及时赶到,将刀一枪打掉在地,那么就属于在着手之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犯罪行为的停止,所以属于犯罪未遂。

  (2)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由此可见,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任何一个阶段都有可能出现,因为它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内的因素而停止,也就是说它是犯罪分子自己主动放弃犯 罪的,所以它可以出现在任何一个阶段,关键是看犯罪分子是否想停止犯罪行为。但,犯罪中止越往后越困难,当犯罪行为已经给被害人造成实质性伤害之后,若还 想成立犯罪中止就要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比如已经给被害人砍伤,此刻看见被害人痛苦的样子,凶手心生不忍,放弃了杀害被害人的想法,那就要防止被害人 死亡的结果出现,如果被害人最终因没有得到救助死亡,那么犯罪分子并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为没有达到有效的程度。所以,犯罪中止虽然简单,但是越往后,要 想成立犯罪中止就越困难。

  所以,对于事业单位考试而言,题目并不难,只有抓住关键就能顺利解题。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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