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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事业单位考试公基:民法之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法》第133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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