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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司法制度之法官职业道德--坚持司法为民

  《基本准则》要求法官坚持司法为民,法官应当着力民生,重视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紧紧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积极稳妥地处理劳动就业、社会等涉及民生的案件,继续加大执行力度,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司法作风,完善便民措施,体现司法为民。

  1.以人为本。《基本准则》第19条规定,法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基本准则》第20条规定,法官应当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司法便民。《基本准则》第21条规定,法官应当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法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4.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准则》第22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这就要求法官应当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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