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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经济法之混淆行为

  中公网校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经济法之混淆行为》,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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