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犯罪排除事由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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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犯罪排除事由

  关于排除犯罪事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下面,中公网校专家来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一)正当防卫

  1、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2、构成要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

  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即某一行为直接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具有不法性;二是侵害紧迫性即不法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的损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不法侵害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臆想的。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即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意图

  (4)防卫对象: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的防卫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二)紧急避险

  1、概念:《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以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构成要件

  (1)避险起因:合法权益正面临现实危险

  (2)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

  (3)避险意图:具有紧急避险的意图

  (4)避险对象:不得已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

  (5)避险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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