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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三支一扶公共基础知识宪法知识:国家主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内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1954年宪法设置国家主席,1975年、1978年宪法对国家主席未加规定,改革开放后,为外交工作的方便,1982年宪法又设置了国家主席。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是5年,且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外交权;荣典权。

  (四)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在任期届满前,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 实例】我国宪法规定,公布法律的权力属于(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国家主席

  【中公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由此可知,公布法律的权力属于国家主席,答案为D。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委是国家的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根据主席的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委的每届任期为5年。但宪法没有对军委主席连续任职问题作出规定。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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