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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经济法之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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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反垄断法第27条之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如果已经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或者具有较大的市场控制力,在他们之间进行的集中,极易形成垄断,阻碍竞争。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可通过市场份额的分布情况来判断。一般而言,市场竞争越充分,参与竞争者就越多,市场份额就越分散,市场集中度就越低;反之,市场集中度就高。在市场集中度高的行业或者领域,经营者实施集中,就更容易形成垄断。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即经营者集中,是否会对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推广应用产生不良影响,阻碍技术进步。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对前者的影响,主要是指拟实施的集中是有利于消费者更加方便、并有更多选择的机会以获得质量更好的产品及更优的服务还是相反。对后者的影响,主要是指拟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是有利于其他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还是相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这里主要是指从相对宏观的角度判断拟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将产生有利影响还是阻碍等不良作用。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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