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999年,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务院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相继成立,并规定存续期为10年,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处置相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成立之初,除信达的人员较为整齐之外,其余三家均临时从对应的国有银行抽调。(功劳不小、问题也不少)
经营目标:保全资产、减少损失
改革方向:探索股份制改造和商业化经营
(2)信托公司:
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1979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施行时间:2007年3月
(3)企业财务公司:
《企业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实施时间:2004年7月27日
业务禁止:外吸收存款、为非成员单位提供服务
(4)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
(5)汽车金融公司:家由国家金融机构和国内外汽车生产厂商合资成立的汽车金融公司——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2006年8月23日在北京宣告成立。
国内主要汽车金融公司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大众汽车金融公司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福特汽车金融公司
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奇瑞徽银金融有限公司
(6)货币经纪公司:不得自营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