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资银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外资银行
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1979日本输出入银行北京代表处
两个条例及其生效时间:2006年12月11日,入世过渡期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生效。
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外国银行代表处。前三者称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但若想享受国民待遇,必须设立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银行,即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
2007年3月20日二十日,中国银监会批准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 ——首批本地牌照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