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之行政处罚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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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之行政处罚

  在江苏省考公基科目中,行政法知识一直都是考点,占到法律考试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分值。而作为特别容易考到的一门行政法律,行政法的分值也依然可观。而根据中公网校的统计,关于行政处罚题目每年也必出4分以上。因此,本文试将行政处罚的相关考点进行总结,以方便广大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

  考生复习行政处罚法,应抓住以下要点:

  考点1: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法的概念。《行政处罚法》上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或法律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行政处罚狭义上是指行政处罚法法典,学理上指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律规范。

  考点2: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公开、公正原则;(4)当事人权利原则。

  考点3: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考点4:行政处罚的性质,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行政制裁、行政处理的概念区分。

  考点5: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法》第9条到第14条,详细规定了不同级别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非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也不得设定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

  考点6: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行政机关;(2)法律法夫授权的实施机关;(3)委托实施机关。但限制仍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考点7: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符合的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分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考点8:行政处罚管辖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组织对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最初裁决分工。

  考点9:管辖制度。行政处罚由违法么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占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考点10: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有违法行为的存在;(2)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3)一事不再罚原则;(4)行政处罚和弄罚的关系及其衔接;(5)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6)不予处罚的规定;(7)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点11:行政处罚决定程序。(1)简易程序;(2)一般程序;(3)听证程序。

  考点12:行政处罚的执行。(1)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的制度;(2)当场收缴;(3)强制执行。

  考点13: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责任。是指执行《行政处罚法》的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而不叔叔及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这是因为,我国押《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国家机关如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并不具体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何种行政管理秩序应承担何种责任。

  以上仅就要点作了简单的提示和说明,考生在复习应试《行政处罚法》时,可以所列要点为依据,参照法律条文进行。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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