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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民法考情分析

  江苏省考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的考点中,民法可以说占据了半壁江山。首先,我们就来看看民法包括哪些内容的知识点。江苏省考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的常规知识点一般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法、知识产权法这几个大的部分,民法总论一般考查的重要知识点有: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权利、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的效力、时效等;物权主要包括所有权,而所有权里面常考点是善意取得制度,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个考点也是常考点,大家在平时复习中需要做的是理解这些知识点,考试时才能举一反三;债权主要包括四块内容: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考试时侵权行为基本是必考点,特别是在案例分析中会涉及到侵权行为的考点;婚姻法和继承法一般考查的知识点相对比较少;知识产权法从2014年开始基本会在案例中考查,和其它的民法知识点综合考查,体现了考试的灵活性。

  接下来,我们看一看历年 都呈现了哪些特点,了解了历年 ,才能针对性复习2016年的民法知识点。

  这是2015年B类案例分析题:某村附近一化工厂超标排放污水,致农作物大幅减产,多次被该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去年村民李某患了癌症,认为所患疾病与化工厂排污有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化工厂停止生产,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李某提交了诊断证明、污水样品的检测报告等证据。化工厂辩称,本厂虽然排放了一定的污水,但李某患病与排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41.李某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是(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42.化工厂排污与李某所患癌症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主体是( )。

  A.李某 B.李某就诊的医院

  C.化工厂 D.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1.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故本题答案选C。

  4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故本题答案选C。

  那么分析这两个题目,我们发现它依然考查的是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41题考查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问题,42题考查了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主体问题。这两个知识点都是常规知识点,那么诉讼时效在民法中常考的点,除了环境污染这个侵权行为,还需要掌握的是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比如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要理解是哪些民事行为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还有哪些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哪些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哪些适用四年的诉讼时效等这些是特殊诉讼时效的常考点。关于举证主体一般在民法的原则是谁提出,谁举证,但是有一些特殊情况是举证责任的倒置,是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综上所述,我们对于民法有了宏观的认识,从内容到考点再到题目,希望能对大家在复习的时候有所启发。

  江苏省考是很多公考学员心中的重要考试,因为它的竞争激烈程度不如国考那么大,而且一般只要认真复习,都是有希望入围的,所以建议学员能够抓住机会认真复习,特别是公基,很快。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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